准变性人与医院发生官司纠纷 终审获赔5万元
来源:中新网
时间:2005年05月17日 13:46
编辑:李淑国
正文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金陵晚报报道,在南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准变性人与手术医院之间的官司纠纷,伴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下达而尘埃落定。在代理律师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和何燕的努力下,准变性人高婷婷获得了5万元的赔偿。
去年6月,南京某医院和山东男子高某(后改名为高婷婷)签订进行变性的《协议书》。但进行了部分手术后,医院认为高婷婷不符合手术条件,暂缓了手术。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很快诉至区级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高婷婷于婚姻存续期间变性势必影响当前的婚姻、有违婚姻法规定,同意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
二审法院指出,《协议书》中只约定:高婷婷需提供按规定进行变性手术的合法文件。其中并无让高婷婷一定要离婚的约定。而法律方面对此无明确规定。
高婷婷的代理律师王金宝,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民政部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力证法律和政策都没有禁止已婚人员进行变性手术。
依据《答复》,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变性协议有效,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手术的诉讼请求成立。但是鉴于医院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再次手术,本案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已不存在,合同应该终止履行。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应赔偿高婷婷继续手术的费用,参照临床标准,医院给付高婷婷损失费5万元。(眭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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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该文件记录了一起关于准变性人与医院之间的官司纠纷的案件,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得以最终裁决。文件详细叙述了高婷婷与南京某医院之间因变性手术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高婷婷于去年与医院签订了变性手术的协议,但在手术进行后,医院认为其不符合手术条件,遂暂缓手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二审认为医院的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医院需赔偿高婷婷5万元损失费。此案不仅涉及医学和法律问题,也反映了跨性别人士在中国面对的社会和法律挑战。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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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 2058 bytes |
Archived Date | 2024-11-08 09:14:11 |
Original Link |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5-17/26/575024.shtml |
Author | 中新网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5-05-17 |
Tags | 跨性别, 法律纠纷, 医疗, 变性手术, 社会环境, 高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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