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男子强奸变性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时间: 2009年09月10日 16:1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大法院判决称,即使强奸户籍上是男性的变性人,强奸罪也成立。
韩大法院第3部10日在对因强奸变性人而被起诉的A某(29岁,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及被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的原判。
法院表示:“原审判决合理,不存在引发法理误解的违法性。”
A某在今年8月末闯入釜山某住宅,用凶器威胁变性人并对其进行强奸,还抢走10万韩元。
一审和二审判决称:“受害者从小就认为自己是女性,后被确诊为患上性转换症,进行了变性手术,此后被公认为是女性。因此,该受害者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个体‘妇女’。”
韩国大法院于1996年就类似事件曾判决称:“性染色体是男性,且内外部生殖器结构与女性不同。此外,没有身为女性的生殖能力,因此不能将变性人受害者视为刑法上的‘妇女’。”
编辑: 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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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记录了2009年韩国一起关于强奸变性人的法律案件,包括法院的判决和相关的法律解读。案件中,一名韩国男子被控强奸一位已进行变性手术的女性,尽管其在户籍上仍为男性。韩国大法院认为该受害者符合“妇女”的定义,因此该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最终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文章指出,这一法律判决强调了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和承认,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性别与法律定义的广泛讨论。判决理由中提到,受害者从小就认为自己是女性,并在术后得到社会的认可。这起案件反映了在法律层面对性别认同的承认与挑战,有助于关注跨性别群体在法律上面临的困境和权益问题。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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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 2024-11-08 09:05:21 |
Original Link | http://www.chinanews.com.cn/gj/gj-yt/news/2009/09-10/1860503.shtml |
Author | 中国新闻网 |
Region | 韩国 |
Date | 2009-09-10 |
Tags | 跨性别, 法律案例, 强奸案, 韩国, 性别认同, 司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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