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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

2013年05月14日 08:4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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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今天裁定,变性人W指控香港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变性人有权在变性手术后以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法院同时建议,此次判决暂缓12个月执行,以便特区政府有时间考虑修改法律。

这是香港首宗变性人争取结婚权的案件。现年37岁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分阶段在香港一家公立医院完成变性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但特区政府婚姻登记处以其出生证上的性别是男性为理由拒绝。

终审法院认为,香港《婚姻条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词应该包括“由男变女的变性人”。法院同时指出,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都保护结婚的权利,《婚姻条例》完全禁止W一类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结婚是违宪的,W可与男性结婚。(记者李永宁)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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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该文件报道了香港终审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重要裁定,判决变性人W有权以其新性别与异性结婚。这是香港首宗针对变性人结婚权的案例,法院指出,香港的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的条款违宪,认为法律应保障所有人的结婚权,包括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在公立医院分阶段完成变性手术,并希望与其男友结婚,却因出生证上的性别问题而遭到拒绝。这一判决不仅支持了变性人的婚姻权利,也为未来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供了法律依据。文件还包含了相关图片,并提到法院的裁定将暂缓12个月执行,以便特区政府考虑法律的修改。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Value
Filename www_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md
Size 1297 bytes
Archived Date 2024-11-08 09:39:39
Original Link https://www.chinanews.com.cn/ga/2013/05-14/4814178.shtml
Author 人民日报
Region 香港
Date 2013-05-14
Tags 法律政策, 变性人, 婚姻权利, 人权, 社会环境, 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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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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