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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

正文

2013年05月14日 08:08 来源:人民日报

回不去的家,留不住的乡愁

香港终审法院今天裁定,变性人W指控香港现行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违宪成立,变性人有权在变性手术后以新的性别与异性结婚。法院同时建议,今次判决暂缓12个月执行,以便特区政府有时间考虑修改法律。

这是香港首宗变性人争取结婚权的案件。现年37岁的变性人W自2005年起分阶段在香港一家公立医院完成变形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但特区政府婚姻登记处以其出生证上的性别是男性为理由拒绝。

W对上诉判决结果感到高兴。W说,胜诉后可以与男友结婚,自己也可以抬头做人,终审法院的裁决为减少社会对变性人的歧视起正面作用。她期望特区政府可以立法保障变性人免受歧视,变性人也不会因身份而被拒绝聘用。

终审法院判词中说,香港《婚姻条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词应该包括“由男变女的变性人”。判词还说,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都保护结婚的权利,《婚姻条例》完全禁止W一类由男变女的变性人结婚是违宪,W可与男性结婚。

香港高等法院2010年曾裁定W败诉,她其后申请上诉,上诉庭驳回W的上诉。W最后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在上月审结,今天宣判。

据香港医院管理局数字显示,2008年至今,香港共有16人接受变性手术及相关的辅导服务。 (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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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讨论了香港终审法院在一起变性人W的案件中裁定她有权以新性别结婚的法律判决。判决指出,现行的婚姻法律禁止变性人结婚是违宪的,法院建议特区政府在12个月内考虑修改相关法律,以保障变性人的结婚权利。W在经历了分阶段的变性手术后,申请与男友结婚,最初遭到拒绝,但法院的判决为她带来了希望,强调了香港《婚姻条例》中的“女”及“女方”应该包括变性女性,同时也希望这项裁决能减少社会对变性人的歧视。文中还提到,自2008年以来,香港仅有16人接受变性手术,说明这一群体的规模相对较小。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Value
Filename sd_香港:变性人有权以新性别结婚_-_凤凰网山东.md
Size 2088 bytes
Archived Date 2024-11-22 00:59:56
Original Link http://sd.ifeng.com/zbc/detail_2013_05/14/796726_0.shtml
Author 人民日报
Region 香港
Date 2013-05-14
Tags 变性人, 香港,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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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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