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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身份证遭遇管理空白:“变性人”的性别尴尬

变性人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时间:2002年4月24日04:30

身份证号码编码中有一位是性别代码,奇数代表男性,偶数代表女性。那么,实施了变性手术后的“张女士”的身份证性别代码该用偶数还是奇数?在一些公共场合“她”该进男厕所还是女厕所?变性与法律、道德、社会伦理的碰撞已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关注——今日新闻报道:变性者变更身份证遭遇管理空白

4月3日,豫北某市男子张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做了变性手术,30岁的男子变成了女儿身。由此带来的户籍登记和身份证如何变更的问题,已引起公安部门的重视。

我国居民身份证件原来是15位制的编码,最后一位是男女性别代码,即奇数代表男性,偶数代表女性,百岁老人有一个专门号段。身份证号码升为18位后,第17位成为性别代码。张某的身份证性别代码原来是奇数,那么他变性后身份证和户籍登记该如何改变呢?

记者昨天采访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办有关负责同志。他们解释说,对于变性手术,我国目前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比如必须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才给予户籍登记和身份证变更等;但对于做了变性手术的人,目前在管理上还是个空白,他们认为应该由医院出具负责任的变性证明,公安机关才能对其进行户籍更改,并收缴其原来的身份证,换发新的身份证。究竟如何处理,公安厅已上报公安部,并正等待公安部的批复。

男变女能否享受女性的法律权利?

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杨俊峰说,通常情况下,无论男人或女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但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如《宪法》中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款项,《劳动法》中有关于用工不能歧视妇女及妇女休产假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必须为男、另一方必须为女等等,因法律并没有对“变性者”进行特别规定,适用法律时有时只能靠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但对于变性人,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他们不应该享受。但对于张某这名“女性”新成员,妇联能够接纳吗?省妇联的一位同志说,变性是个人的自由,我们不赞成也不反对。

变性行为碰撞法律和伦理

今年1月2日凌晨,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刑警赴上海抓捕两年前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易某。刑警叫开易某的房门后愣住了,因为他们追捕的易某应是一个小伙子,而出现在他们眼前的“易某”却是一个长发披肩、体态轻盈、女性装束的姑娘,原来易某在逃逸期间做了变性手术,给刑警办案增添了不少困难。

北京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第一次审理易某的案件时,其变性手术还没有做完,只是外观上是女性,生殖器官还是男性,因此他只能关在独立房间,至于定罪后是关在‘男号’还是‘女号’,都是个问题。”

同样的问题还困扰着我们的伦理道德。郑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的民警说,变性人在公共场合究竟该进男厕所还是女厕所,目前确实很难决断。如果进男厕所,其已经不具备男子的基本特征,会被男子嗤笑;如果进女厕所,知情的女子能不能接受,会不会以其骚扰、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流氓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呢?对此,的确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措施出台,来规范患者和医院的行为。

变性手术立法迫在眉睫

我国变性手术的首倡者之一、上海第二军医大学教授何清濂呼吁卫生主管部门,尽早制定我国变性手术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但我国法律在“变性”这一领域有严重的缺憾,使得许多并不具备技术和设备的医院从谋名或牟利出发,纷纷做起了变性手术;一些做美容手术的美容中心也利用患者急于解脱痛苦的心理做起了变性手术。

变性人如何融入“乡土社会”?

变性人能否轻松“面世”,公众能否坦然接受,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教育学院伦理学副教授杨正馨。杨教授认为,实施变性手术在河南还是首例,因而容易引发公众的好奇心。说是“心理变态”、“丢了男人的脸”,是因为各个性别群体都很认可自己的性别。但毕竟现在是个性自由的年代,只要不影响社会人口性别平衡,从变性者自身的心理与个人幸福着想,“变性”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他认为,中国目前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群众都有好奇心,大家街头巷尾的议论容易给变性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因周围人对他们的称呼也要有所改变,譬如以前叫“叔叔”、“哥哥”的,现在要改叫“阿姨”、“姐姐”。但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建立,在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里,大家都尊重别人的隐私,也就没那么多的人去关注接触对象的身份了。

重要的是变性者要从根本上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因为一般的变性者以成年人居多,已经过了数十年的“男人”生活,一旦换了性别,未必就能形成女性细腻的感情与心理,顺利地融入女人圈子。

如何对待变性者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医院参与为张某做变性手术的医生解释说,一个人之所以有了变性的强烈愿望,是因为这些人患了一种名叫易性癖的疾病,发病率为十万分之一。据媒体报道,在我国,希望通过变性手术来改变自己性别的人大约有40万,并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中国医学科学院性别重塑中心博士陈焕然说,他每周都要做两例变性手术,目前预约登记的人员已经安排到5年之后。因此,人们该以什么方式来接受这个不小的特殊群体,将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易性癖其实就是原来性别和心理性别的一种错位,有很多病人,虽然生理上是男性(女性),但是自己一直生活在一种女性(男性)角色中,在现实中沉醉于以女性(男性)的身份生活,人们不能简单地把一个做过变性手术的人的过去看成是男性或者是女性,只能说适当的变性手术矫正了患者的性别,让病人以一种生理和心理相统一的自然健康状态生存和生活。”

这位医生还说,需要接受变性手术的人并不全是易性癖患者,有些先天性疾病也需要经过变性手术来矫正。除了患有易性癖的这部分人外,还有另外四类人需要接受变性手术:第一类主要是生理上的两类畸形,这类人一般都会有两套生殖器,需要他长大以后认定自己应该是男还是女。第二类是指定性别,由于父母、祖父母因为种种原因从小就把孩子当成异性来养。一般来说,孩子在2~3岁时就对自己的性别有了明确的认知,由于被误导,导致他们对自己性别的认知与生理性别不同。或者是由于医务工作者自身的素质不高造成的,他们不清楚一个人的性别在他将来的生活当中是多么的重要,往往接生的医生或者农村的接生婆在接生时,看到有些性器官发育不是十分完全的小孩,就不负责任地胡乱写上一个性别,孩子长大后才发现搞错了。第三类就是外伤性的,有些人由于烧伤、烫伤或者车祸把生殖器完全破坏掉了,需要重新建立性别。第四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男人婆”、“娘娘腔”,一些健康的人群,他们的性别特征不是很明显,严格地说他们需要的是美容手术,在看待他们时人们就更不应该戴上有色眼镜了。

作者:李敬欣 王芷荭 实习生 宋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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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这篇文章探讨了变性人面临的身份证变更问题及其引发的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复杂性。文章以张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成功变性为引子,揭示了在变性手术之后,如何合法地变更身份证上的性别涉及的法律空白。现有法律条款未能明确规定变性者的权利,尤其是在身份登记、法律待遇及社会接受度等方面。内容结合了医生、法律专家及社会学者的观点,指出了明确立法的重要性,以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文章提到,尽管变性行为逐渐被社会接纳,但在实际生活中,变性人往往依然面对偏见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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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2024-11-07 04:28:17
Original Link http://news.sohu.com/80/76/news200587680.shtml
Author 李敬欣 王芷荭 宋延娜
Region 中国大陆
Date 2002-04-24
Tags 变性人, 身份证变更, 法律政策, 社会伦理, 医疗资源, 经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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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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