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已变性悄然嫁人 妻讨公道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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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劳动报
时间: 2004年09月28日20:44
本报讯 据《武汉晚报》9月27日报道:一位自述遭遇“变性老公悄然嫁人”奇耻大辱的女士,两度走进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询问可否以重婚罪追究其“夫”的刑事责任。24日,接待该女士的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桩奇事。
据律师章帆介绍,这种涉及变性人的婚姻问题,从业近10年来还是头一回遇上。
女士自称是武汉市人、姓秦,年约30来岁。与丈夫陈军(化名)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一天,陈军突然失踪了,衣物都不在了,多方寻找都无下落。
秦女士说:“今年春节,我竟在街头偶遇陈军。让我大吃一惊的是,他穿着女人衣服,还化着妆,我斥问他是不是变态?是跟谁跑了?他抱歉地一笑,让我不要等他了,说他已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了婚,嫁人了!后来得知陈军自幼患易性癖,变性手术后向其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现不少亲友都知道了这事,还当笑话传,我觉得丢脸极了……”
然而,除“没面子”外,秦女士的婚姻状况也陷入尴尬:由于陈军已成女性,与“她”离婚岂非同性离婚?自己的婚姻怎样解除?能不能告其重婚罪?
程律师认为,公民再婚必须依法解除原婚姻关系,秦女士的丈夫虽系变性之后重新缔结婚姻,但其以前的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律程序宣告解除,即其必须与秦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从理论上说已构成重婚罪。
章帆律师则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与“死亡”的法律效力应当等同,无须再去履行离婚的法律程序。这位变性丈夫不构成重婚罪。
据了解,秦女士面对的“难题”在我国其他城市也有发现。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商议后答复: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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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报道了一位女士秦某的故事,讲述了她与丈夫陈军的婚姻在他变性后的复杂情况。秦女士于1993年与陈军结婚,后来陈军失踪并于2004年春节以女性身份现身,告知秦女士她已完成变性手术并嫁给他人。秦女士感到羞辱,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陈军的重婚罪,但律师指出变性后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尚不明确。虽然秦女士希望以重婚罪追究陈军的责任,但法律界对于此类变性婚姻的处理意见分歧,法律效力似乎未有明确规定。此案件引发了对中国法律制度中涉及变性人婚姻关系的关注和探讨。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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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 2024-11-22 01:54:53 |
Original Link | http://news.sohu.com/20040928/n222285866.shtml |
Author | 上海劳动报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4-09-28 |
Tags | 跨性别, 变性人, 婚姻法律, 社会环境, 案例分析, 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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