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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隐瞒情形下的“同性”婚姻效力问题

正文

2021-04-02 14:58 来源: 法律读库

作者:朱婷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一则“25岁已婚女子扭伤就医竟被查出染色体核型是男性”的视频刷爆全网,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该女子小时候因月经不正常至医院检查过,但后来因难为情没有复查。

医生介绍,该女子患有先天性肾上腺皮肤增生症导致出现了性发育障碍。那么,本案中女子的性别认定是否影响当初婚姻登记的效力?若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支持?

为此,笔者以本案为切入点与大家共同探讨“基于非故意隐瞒情形下的‘同性’婚姻效力问题”。

一、性别认定对婚姻登记效力的影响

由《民法典》1041条第二款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那么,性别认定是否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笔者联想到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该案中杨某某(女)、游某某(男)于1998年5月8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游某某生理上的女性特征日渐明显,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2001年4月,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确诊为易性癖,两性畸形,男性生殖器官停止发育,生理性别为女性。

2001年4月25日,该院为游某某实施了性别矫正(男性变女性)手术。术后,经游某某本人申请,在其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后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意见,民政部办公厅给出的回复是,杨某某、游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

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上述情形中,对于该女子结婚时的性别认定决定着婚姻登记是否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该女子身份证户口本上的性别均为女,且既往体表符合女性特征,虽然发现其染色体核显示为男性,但系先天疾病造成,并不能否认其法律地位上的性别特征。

故而参考上述案例,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

因《答复》中的案件,游某某是在婚后生理上女性特征日渐明显,而本案中女子系婚前就患有先天疾病造成如今的性别争议,关于是否支持撤销婚姻关系应当做进一步分析。

二、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支持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2、第1053条规定了婚姻的可撤销事由,包括胁迫及隐瞒重大疾病。达成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的要件包括:

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第二,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本案中女子患有先天性肾上腺皮肤增生症导致出现了性发育障碍,虽然女子小时候因月经不正常至医院检查过,但后来因难为情没有复查。

说明女子尚并未知晓其所患疾病,故而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一说。若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按照现有法律条款规定应不予支持。

但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婚姻可撤销条款带来的法律后果为“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意义在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善意一方,给予善意方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

但本案中女子缔结婚姻关系时,双方均是善意,理应受到同等保护,无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均应在另一方的同意下予以支持。这样以来,既实现了“意思自治、婚姻自由”,又维持了立法初衷,保护了善意者的法益。

婚姻是自己的,就如同自己的生命和呼吸一样,别人无从参与,别人的意见只是参考,其实对于每个人来说,幸福的婚姻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婚姻却有各自的不幸。今日笔者的“发散思维”或许有不到之处,还望多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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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探讨了一则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涉及一名女性在就医时被发现其染色体核型为男性,讨论这一发现对她婚姻登记效力的影响。文章分析了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何进行性别认定,以及未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是否支持撤销婚姻关系的问题。作者引用了过往案例,如解读性别及性发育障碍对婚姻法律地位的影响,强调法律应当保护缔结婚姻时的双方善意,认为在非故意隐瞒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撤销婚姻。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Value
Filename www_非故意隐瞒情形下的“同性”婚姻效力问题_-_搜狐.md
Size 4735 bytes
Archived Date 2024-11-22 05:09:31
Original Link https://www.sohu.com/a/458645579_120032
Author 朱婷
Region 中国大陆
Date 2021-04-02
Tags 跨性别, 法律政策, 同性婚姻, 民法典, 性别认定, 婚姻登记, 性发育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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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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