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变性手术意外中断 医院被判赔偿5万元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05.05.18 01:53
早报江苏专稿 赵鹏璞
因为自己没有提供离婚证明,承诺做免费变性手术的医院停止手术,山东男子高婷婷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1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原告高婷婷损失5万元。原告的两位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击中了《婚姻法》的盲点,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么修改《婚姻法》,允许同性婚姻存在,要么维持现有婚姻制度并对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变性美女”打造搁浅
30岁的山东莒县人高婷婷有妻子和双胞胎女儿。但从20岁起,他就将变性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去年6月,南京东方医院与高签订“免费进行变性手术协议书”,约定由东方医院为高免费做分期变性手术,高负责提供变性手术的合法必备证明。随后,医院先给高做了隆鼻、光子脱毛等手术。
去年7月,医院要求高回家补办“离婚证明”,但高提供的是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院方认为“必备文件不全”,拒绝其入院。由于协商未果,去年8月,高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做手术。
“变性前是否离婚”应允许选择
秦淮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有效”,但高做了变性手术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与《婚姻法》相悖;同时原告仅提供无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高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就公民行使个人权利而言,在法律未对已婚者变性作禁止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公民选择是否在变性前离婚,“不应以变性影响配偶一方的身份权益,而否定夫或妻对自己身体的处分权”。虽然《婚姻法》确认的婚姻主体是异性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变性而形成的同性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是禁止已婚者变性的正当理由”。
如果变性成功婚姻关系怎么办?
从现在看,高下一步很有可能继续做变性手术,如果手术后,高与妻子均不愿离婚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实质意义的“同性婚姻”?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
如果高变性后不改变性别登记,除其妻子外,无人能申请撤消其婚姻;如果性别登记改变、双方又不离婚,则违反《婚姻法》只有男、女才能结婚的规定,即使其妻不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也有权撤销其婚姻。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王金宝
只要双方不提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婚姻几乎是不可能的。民政部《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指出,变性人的原婚姻登记合法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如当事人均不愿离婚,并无明文规定由何部门来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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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这篇文章报道了一名山东男子高婷婷在南京东方医院进行变性手术时遇到的法律纠纷。因医院要求他提供离婚证明,而他只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最终导致手术被中断。高婷婷不满医院的做法,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并进行手术。虽然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请求,但南京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认同在法律未禁止已婚者变性情况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法院指出应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在变性前离婚。这一判决引发了对现行《婚姻法》的讨论,及其在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空白。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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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 3827 bytes |
Archived Date | 2024-11-02 05:01:31 |
Original Link | https://news.sina.cn/sa/2005-05-18/detail-ikknscsi6656055.d.html |
Author | 东方早报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5-05-18 |
Tags | 变性手术, 法律案例, 跨性别权利, 婚姻法, 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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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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