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公布变性人通过法律改变性别的许可标准 - 韩国最大的传媒机构《中央日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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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日报中文网
时间: 2023年9月2日
作者: 杨昌秀、李仁馥
大法院公布了接受变性手术的人通过法律改变性别的许可标准。为了防止由于修改性别使韩国《民法》不允许的同性婚姻实际上变得可能等副作用,申请改变性别需要具备非婚姻状态、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大法院全员合议体(主审员朴时焕大法官)9月2日确定驳回了变性人张某(38岁)要求“将家族关系登记簿上记载的性别改为女性”的申请,维持了原判。
裁判部宣判称:“张先生虽然已经离婚,但还有一位16岁的儿子,可能会招致与子女间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或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消极影响,所以不能允许。”张先生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是家中最小的儿子。因为父母的劝说,他在年纪轻轻的19岁便结婚生下了儿子。但是性别认知混乱让他烦恼不已。张某最终于自己32岁时,即2005年在泰国接受了变性手术。现在他正在注射女性荷尔蒙剂。张某在其生理上成为女人三年之后的2008年12月向蔚山地方法院提交了修改家庭登记簿中性别栏目的申请。但是1、2审判决均认为“因其曾有过婚姻,且有未成年的儿子,如在法律上修改性别可能会招致身份关系的重大变动”,予以了驳回。
对此事件,13名大法官之间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以8对5的结果决定“不允许改变性别”。大法院长李容勋等8名法官表示:“如允许现在正在婚姻关系中的变性人改变性别,结果上会等同于对法律上不允许的同性婚姻给予认证,所以不可以。”“如果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也允许修改性别,会导致爸爸变为女性或妈妈变为男性的情况,可能会给子女造成精神上的混乱及冲击”。李大法院长等表示:“且不说对同性婚姻的社会歧视及偏见等争论,眼前的现实告诉我们,不能因此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杨昌秀(音)·李仁馥大法官表示:“将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作为绝对性的标准是对变性人追求幸福权的侵害。”而朴时焕、金知衡、田秀安大法官则表示“多数意见认为,只有在社会构人成员中大多数人可以接受时才允许修改性别”,“也会有人在变性后已经按照新的性别组成了家族关系或虽然处于婚姻状态,但也有分居或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表达了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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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讨论了韩国最高法院于2023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变性人通过法律改变性别的许可标准。文本详细阐述了变性手术后申请法律性别变更的条件,其中包括必须处于非婚姻状态且没有未成年子女。文章以张某的个案为例,说明他在经历了离婚、变性手术及数年的荷尔蒙治疗后,因拥有未成年子女而被拒绝修改家庭登记簿中性别的申请。文章引用了法院的争论,反映了法律对于变性人的权利与社会家庭关系之间的冲突,探讨了法律对变性人身份认同的限制以及该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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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 2024-11-12 11:23:12 |
Original Link | https://chinese.joins.com/news/articleView.html?idxno=35576 |
Author | 杨昌秀、李仁馥 |
Region | 韩国 |
Date | 2023-09-02 |
Tags | 变性人, 法律政策, 性别认同, 家庭法律, 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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