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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跨性別困境:為何過半民眾對於「免術換證」仍然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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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性別讀者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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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讀者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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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的聲音漫著非男即女的二元觀念,連制度也明訂不進行手術就沒有性別變更的可能,TG跨性別者就可能走上手術的道路,然而這恰恰違背了醫療行為的前提是病患的自願同意,他們點頭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選擇,這是自願嗎?

文:沙發馬鈴薯

人們天生被指定了性別,自生物學的角度來看,人類第23對染色體——性染色體決定了先天的性別,XX是女性、XY是男性,在醫療科技尚未到達一定程度發展的年代,生理性別(Sex)幾乎如同無法改變的命運,一輩子如影隨形。

在過去,出生指定的生理性別(Sex)與自己所期待的社會性別(Gender)相悖的人們,在僅有一次的人生路上,需要背負比順性別者(性別認同與出生時指定性別相同)更多的重量,卻苦無解方,所幸,近代因醫療進步、性別重置手術的出現,使在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上出現分歧的人們得以疏通,不再僅能往內心期待的反向前行,而是有屬於自己的路可走。

但真的是如此嗎?變性手術就能解決所有人的問題嗎?

以往,性別的概念被定義為二元,非男即女,然而隨著「學會尊重、理解多元價值」這一教育的推動、普及,性別二元的觀念開始鬆動。

某些將社會性別認同(Gender)詮釋為光譜的聲音出現,人可以是70%的男性、30%的女性,可以不完全待在全然的單一性別下。又或者性別(Gender)可以是流動的,可以因年齡時期、因當下所處的關係而改變,一切種種認同皆為個人自由、人格特質的展現,同時也是在不侵害到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應被保障的自由。

我必須學習政治和戰爭,這樣我的兒子就有可能自由地去學習數學和哲學。我們的孩子應該去學習數學、哲學、地理學、自然歷史以及航海、商業和農業,以便於給他們的孩子機會去學習繪畫、詩歌、音樂、建築、雕像以及編織、瓷器。

——約翰.亞當斯(1780)

歷史不斷向前,我們走過了封建的年代、殖民的年代、戰爭的年代、十大建設的年代、加工出口的年代,儘管生活可能仍令人費神,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應該踏入了亞當斯所說的,讓我們的孩子能夠學習繪畫、詩歌、音樂、建築等等所謂「進步的時代」。

如同社會分工越加精細,人們對自己內心的探尋也更加深入,因為世界就是這樣運行,我們花費相較於過去更少的力氣為了生活掙扎,擁有從過去積累下來的知識,加上教育的普及,便有更多的人能夠花費更多的時間去尋找夢想、真理、以及我們是誰。

我是誰?從哪裡來?要往哪裡去?肉體的樣子能忠實呈現人類靈魂的模樣嗎?

如前面提到,舊時代也有無法適應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產生衝突的人,可惜的是在動盪、制度不完善的年代,沒有人有辦法為他們減輕負擔。

然而在這個當下,一個或許足夠進步、相對和平的時代裡,我們是否有機會能讓他們不再被社會邊緣化,將他們接住呢?

淺談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認同

生理性別(Sex)是由人類的性染色體XX或XY來決定,並影響往後身體構造、第一性徵及第二性徵的發育。而社會性別(Gender)則是一個人內心期待自己在社會上被他人當作何種性別來對待,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依據。

生理性別除了手術及荷爾蒙療法外難以改變,但對於僅是希望改變社會性別(Gender),即希望他人以自己期待的性別(通常與生理性別相悖)來看待自己、與其互動的人,針對目前術後才能換證的規定是否有可議的空間?

我們能夠接受世界上存在多元的個性、特質、價值觀,而社會性別這種在社會互動間交織出來的概念,是否也能成為多元而非二元的一環呢?

跨性別有很多不同的狀態、無性別、非男非女、亦男亦女等,若將範圍限縮在大眾較常耳聞的男跨女、女跨男跨性別者身上,其實也有所細分。

TS(Transsexual)指的是性別認同(Gender)與天生指定生理性別(Sex)相異,希望藉由性別重置手術讓生理性別和內心期待趨於一致的人。通常會試圖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結束自己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相悖所造成的困擾和不安。

TG(Transgender)指的是性別認同與天生指定生理性別相異,期望在與社會的互動間,社會能以其期待之性別對待他們的人。與TS不同的是,TG並無強烈企圖改變生理特徵的渴望,僅是希望在一段關係或是與社會的交流間以自己期望的性別來進行互動。

前者面對的衝突可以在手術後減少大半,後者卻沒有明確的終點,要求TG進行變性手術來變更性別可以解決他們的痛苦嗎?又或者更多時候,TG跨性別者誤將自己認作TS,以為進行手術就能減輕痛苦的例子也不在少數。

人是很複雜的智慧生命,需要用很多的時間向內看,直到能夠看清自己。

兩公約及外國法規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分別羅列出身為人存在於世所應享有的保障。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手冊第11次修訂版(ICD-11),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相異所造成的性別不一致和性別不安已不再是疾病,相對的也失去醫療行為介入的必要性。針對規定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後才符合性別變更的要件,著實侵犯了人的身體自主權。

當社會的聲音漫著非男即女的二元觀念,連制度也明訂不進行手術就沒有性別變更的可能,TG跨性別者就可能走上手術的道路,然而這恰恰違背了醫療行為的前提是病患的自願同意,他們點頭只是因為他們沒有選擇,這是自願嗎?

民主的標準之一是多數決,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然而涉及到人權的議題能用多數決表決嗎?少數的聲音可能被蓋過,但少數的權利卻依然存在,要用多數的聲音剝奪少數的權利,能夠說是正確的嗎?有誰又能完全確保自己不會成為下一個少數?

但同時我們知道,想要將現實強硬地塞進理論與理想中是不切實際的。

人們在實踐理論的時候也不該無限上綱抽象層次的概念,更不能把現實的具體人事物壓入理論的模型。

——葉浩(2018)。(註1)

兩公約偏重道德層次,要落實到何種地步,事實上應該要看當地民情狀況等來決定,思想自顧自的往前,但整個社會還沒跟上的話,想在實務方面進行改革只會時刻舉步維艱,甚至事倍功半、受到強烈的反彈。

另一方面,若把人權保障條列的鉅細靡遺,就是所謂的好嗎?在尚未考慮到所有問題的情況下將其全部法規化,便會失去了個案調整的彈性空間,如同有些智商風險的患者雖然不是精神病患,但經醫生評估後得到應該治療的建議,卻因兩公約而無法強制治療。

兩公約的精神需要深植,但兩公約的落實也需要經過現實的檢核,器物的改變快於制度的改變,而思想的改變被公認需要花費最多的時間,改變一代人信仰的共同價值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需要充分的意見交流、友善尊重的互動、最重要的是一顆開放的心,在說服別人的前提下也要有被說服的準備,因為多元的價值沒有對錯,只有好答案與更好的答案,而誰才是更好的答案需要靠理性交流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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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與台灣現行法規

以下用表格呈現各國對於跨性別者進行性別變更登記的方法,本表僅勾選最低標準(所需作出的改變或努力較少)或同時須滿足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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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現行法規,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有二:

  1. 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2. 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從上述要件可以得知,在我國要進行性別更換登記,需要經過變性手術及精神科醫生鑑定方可變更。而需要進行性別更換的對象,如前面所述,有分成TG(Transgender) 跨性別者,及TS(Transsexual) 變性者。然而TG、TS是否會想透過積極的手術行為來變更性別?

依定義,當跨性別者的心理與生理性別不一致的感覺過於嚴重,就會造成性別不安、焦慮的情形,因此有些人會尋求醫療幫助以重置性別,這種改變本身生理性別(Sex)的人,就稱為變性者(TS)。通常會經過荷爾蒙治療與性別重置手術,去改變身體構造與表現,使自己盡可能符合自身性別認同。

多數變性者出生時性別認同就與生理性別別不一致,並非因後天經歷或環境影響才想要變性。

然而TG跨性別者是心理性別的認同和生理性別相互矛盾的人,然而其並無強烈改變生理性別徵的需求,也就是說,不是每個跨性別者都會想尋求醫療援助來改變自身性別。

綜上所述,現行法規性別變更之要件,只符合本來就會透過積極手術來變換性別的TS,但同受性別認同困擾的TG,因為不會特別尋求積極的醫療行為來變更性別,導致沒辦法依我國現行法進行法律上之性別變更。

因此,免術換證的存在,才能使同有性別變更需求的TG有機會在法律上進行性別更換。

台灣的社會風氣、包容度

在2020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的「跨性別人權現況問卷調查」中,有近五成(47.68%)的跨性別者在校園,曾因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不符社會期待受到不友善的對待,也有近四成人(37.30%)在職場遇到上述狀況,而其中大多是言語上的霸凌以及騷擾。顯然,台灣民眾對於跨性別者的包容度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而在我們於2022年8月份發出去的近200份問卷中,有七成以上(71.9%)的大眾認為跨性別者可以更改性別,可見跨性別議題在台灣社會中持續被討論至今,並非毫無前進。

但針對不進行手術以及荷爾蒙治療的跨性別者是否可以更改性別,無論是「具有精神科醫師開立之性別不安的證明」或是「由政府設立的委員會(含精神科醫師、法律人士及數位不同領域專家)認定為性別不安」,認為跨性別者可以透過這些對生理構造無改變效果的方法更改性別的大眾,分別僅有不到五成(42.7%以及48.9%),可見到了今日,大眾對於跨性別者其實仍存有著不理解以及懷疑,對於「免術換證」仍然難以接受。

而事實上,排除較為極端的案例,大眾對於跨性別者免術換證的疑慮主要可能的原因有:

1. 安全考量

問卷的結果顯示,有近八成(79.2%)的民眾擔心免術換證法案若通過,即可能有有心人士偽裝成男跨女或女跨男性別者,進而使兩性安全產生疑慮。事實上,在「免術換證」的議題中很常被提及的問題即為:民眾擔心有些跨性別者,或者偽裝成跨性別者的順性別者,以跨性別為名進入另一性別的專屬空間(如廁所、更衣室等)圖謀不軌。

而對於「性別友善空間」是否能解決此問題,我們團隊發出的問卷結果顯示,僅約六成(58.5%)民眾認為設立第三性別空間能改善此問題,而在針對跨性別者的問卷中,認為第三性別空間能改善安全問題的更僅有三成(30.6%),而認為毫無幫助的則有近4成(38.8%)。

而由「跨性別人權現況問卷調查」的結果可得知,因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不符合社會期待,而在學校或職場受到不友善對待的跨性別者(22%),曾受到不合理的空間安排(例如:強迫使用較遠的廁所、強迫使用獨立更衣室或宿舍等)。也有五成以上(55%)的跨性別者表示,曾因自己的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不符社會期待,而不敢去上廁所。

可見無論是對於民眾或是跨性別者而言,此種問題都帶來了莫大的困擾。

2. 對於跨性別者的認知不足

即使現今關於跨性別者的議題討論聲浪並不算小,我們還是必須承認,人們對於跨性別者的了解仍然過於淺薄。從現行法規僅能滿足會透過積極手術來轉換性別的TS即可得知,連立法者對於跨性別族群的認識都有所不足,更遑論普羅大眾。

即使有許多人開始支持「免術換證」,其出發點也多是手術風險、人道主義等。而大眾對於「免術換證」仍心存疑慮的原因除了安全考量,更可能是因為對於TG族群的不了解,大部分人直覺上的會以為跨性別者都屬於TS。因此除了手術風險外,他們不明白跨性別者可能會不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原因,對於「免術換證」的支持理由也不夠強烈,而自然,身邊親友及自身的安全性考量就佔了上風。

畢竟,順性別者本就難以完全體會到跨性別者的感受,加上人們對於此種議題大多是經由媒體得知較為片面的訊息,多數人也不太會主動去深究,無論是知識面或情感面,人們對於跨性別者皆僅有模糊的認知,只憑這些了解就想做出判斷,自然可能罔顧不同族群的需要並缺少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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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目前在台灣,不論是對於跨性別者的包容度,還是免術換證的接受度都有些不足,那麼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結語與展望

既然知道有所不足,就應該要改進。如前所述,人們對於跨性別者的污名化也好、各種質疑以及不理解也罷,事實上最根本的原因可能就是對於他們的了解不夠。既然如此,若希望台灣社會能對跨性別族群(無論是否動手術)有更多的包容,目前最重要的應該是透過教育以及媒體,來使跨性別者的相關知識更加普及,使台灣的民眾對於該族群有更深的了解。

資訊越透明,人們的疑慮甚至恐懼就會減少,資訊的充足也使人們更有能力去做出更完善的判斷,更容易去理解彼此的不同處,進而以更開放、包容的態度對待跨性別者,也可以減少只因為少數犯罪者的攪局,就把TG或者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人,預設為會犯罪的人的狀況。此外,資訊充足更使人們更容易理性、中立的思考未來的更多可能性。

人類本就是複雜的動物,我們每個個體都有所不同,卻都會彼此接納,在利益衝突處彼此忍讓,力求大家都能盡可能地在團體中過得好一些。

若說要求跨性別者使用「性別友善空間」是希望其能委屈求全,讓順性別者在使用性別專屬空間時更加自在,那麼順性別者又能做出什麼退讓?順性別者是否能夠對他們更加理解,並在心裡為其洗刷污名?

如同每個人喜歡的顏色不同,跨性別者也只是在性別認同這一方面與他人不同而已,但我們仍然都是人類、是必須群居以生存下去的物種。隨者社會風氣的開放,越來越多人敢於表現自己,因而使我們看見人類更多不同的面貌,但無論如何,我們最終仍然是要一起走下去的,彼此都互相理解、必要時各退一步,才是最長久的共存共榮之計。


註釋

1.葉浩,2018,《以撒‧柏林》,聯經出版公司

  1. 英國:英國國會於 2004 年制定性別確認法(General Recognition Act)依據該法申請性別變更者須向「性別確認小組」(Gender Recognition Panel)提交相關證據,以備該小組於核定「性別確認證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過程中參考。

性別變更之條件(一) 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時:

  • 申請者已有或曾有性別焦慮症(gender dysphoria)
  • 申請者在申請時,變性已達兩年;
  • 申請者欲以變性後之性別生活至生命終了;
  • 申請者符合第三項規定之要求。

提出申請時所需之證明文件:

若申請人根據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出之申請,必須檢具:

  • 分別由兩位註冊醫師診斷後之報告,其一必須為診斷性別焦慮症之專科醫師;或分別由已註冊之心理醫師與專科醫師提出之診斷報告; 除非報告由註冊之執業醫師與心理醫師作成,此專家須專精於性別焦慮症並能診斷申請者之性別焦慮,否則前項要求無法滿足。
  • 除非申請者已進行或正進行調整性別特徵之治療或此治療為申請者已提出或擬為之,且報告須包括相關治療說明,否則第一項要求並未滿足。
  • 依照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之申請,申請者必須提交已經在允性別變動之國家或領地進行變性之手術證明。
  • 依照第一條第一項所提出之申請必須提交證明:申請者已婚或未婚之書面明;其他國務大臣所要求之相關證據或資訊; 其他 GRP 要求之資訊或證據或申請者主動願意提供者。

  • 德國:於1980 年針對變性人的權益,完成了「變性法」(Transsexuellengesetz,簡稱為 TSG)之立法程序,落實了德國基本法所保障的性別自主決定。德國提出以下2種解決方法:一、小型解決方案(kleine Lösung):不需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改「名」不改「性」。由於德文的名(Vorname) 如 Petra 或 Peter,直接反映出當事人的性別,依德國法律規定17,新生兒之命名必須符合其出生性別。小型解決方案的用意,旨在透過改變凸顯性別名字的方式,解決當事人名字與心理上歸屬性別之衝突。然由於保留了出生證明文件上所登記法定的原生性別,法律上所認定的性別仍是生理的性別。

根據「變性法」的規定,成年之德籍、無國籍、或經常居住德國之無祖國外國人之跨性別者,皆可根據「變性法」第 1 條向法院提出改名之申請。申請之法定要件為:

  • 申請人本人的性別取向與戶籍文件上所登記之性別不相符,申請人不認同原生性別,並且至少 3 年都生活於不同於原生性別的壓迫中
  • 當事人目前之性別認同與歸屬再度改變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 須提出兩份獨立專家鑒定報告

二、大型解決方案(Größe Lösung):跨性別者在完成與其認同性別相符之性別重置手術(Geschlechtsumwandelnde operative Eingriffe)後,可申請改「名」又改「性」。依「變性法」規定,如申請人符合該法第8條的要件:

  • 具備上述小型解決方案之申請條件
  • 持續性無生育能力(dauerndfortpflanzungsunfähig)
  • 無婚姻關係(nicht verheiratet)。除改名外也可提出更改出生證明文件上所登記的原生性別,以求在法律上也取得與個人認同相符的新性別。

  • 日本:日本規範「跨性別者」身分登記制度之法律,目前僅有一部「性別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處理特例法」。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者,「需檢附性同一性障礙者之診断結果及治療經過與結果,以及其他厚生勞動省所定應記載事項之醫師診斷書」。以下就「診斷結果」、「治療經過與結果」、「不同性別之身體適應狀況」以及「醫師診斷書」說明如下:

  • 診斷結果:「生物學上性及其判定別依據」之證明書,原則上,應在變性手術前,進行性染色體之檢查,然後請醫師出具身體無任何異狀之證明書。

  • 治療經過與結果:「醫療機關看診之治療經過與結果」證明書。此處所謂治療,包括精神之照護、荷爾蒙療法以及是否實施乳房切除術。
  • 以其他性別生活之身體適應狀況:此一證明書為必要書類,必須記載當事人身體整體狀況、內外生殖器之功能與外觀,若在國外進行手術者,也必須取得日本國內醫療院所所出具之此類證明書。

以上三類證明書,依照實務上之見解,染色體檢查、荷爾蒙療法之效果與副作用以及以其他性別生活之身體適應狀況等三份書類為必要證明書,其他如術前內外生殖器診斷書、手術與荷爾蒙治療之歷程等書類則屬盡可能予以齊備即可知證明書。至於精神科之看診記錄如有可能也盡可能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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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標籤:
- LGB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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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性別
- 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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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登記

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探讨了跨性别者面临的困境,特别是关于性别变更法律的规定及其对跨性别者的影响。作者指出,在社会上,跨性别者常常受到二元性别观念的限制,尤其是对于想要变更性别登记的跨性别者,法律要求他们必须经过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更改性别。这种现象使得许多不想或无法进行手术的跨性别者面临法律和社会认同的双重挑战。文章还分析了社会对跨性别者的认知不足,以及对“免术换证”政策的担忧,认为公众的不理解和恐惧是阻碍性别平等进程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作者强调了教育和资讯透明的重要性,呼吁社会对跨性别者表现出更多的包容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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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2024-11-12 22:21:44
Original Link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3540
Author 沙發馬鈴薯
Region 台湾
Date 2022-09-21
Tags 跨性别, 法律政策, 性别认同, 社会性别, 生理性别, LGBTQ, 免术换证, TG,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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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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