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辨认的奥运规则|跨性别运动员人权与公平竞技的平衡
作者: 彭益鸿法律领域创作者
来源: 澎湃新闻
时间: 2021年东京奥运会前
东京大学濑地山角教授直言,性少数群体权利是“21世纪的人权”。所谓性少数群体包括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跨性别者即认为自我性别与出生时被判定的性别不同的人。日本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7月《性别同一性障碍特例法》实施至2019年,申请变更户籍性别者已逾万人,其中9625人获得许可。但是,如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权史,跨性别者仍需为改变歧视和争取权利而长期努力。
2021年迟来的东京奥运会,来自新西兰的劳蕾尔·哈伯德尚未出场,就已引起关注和争议。这位87公斤以上级的女子举重选手,曾是新西兰男子举重国家青年纪录保持者。2013年哈伯德选择改变性别,之后以女性身份继续举重生涯。2020东京奥运会上的哈伯德,也成为奥运史上首位公开跨性别身份的竞技选手。
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国际体育赛事,向来存在争议。据英国《每日邮报》2019年5月13日报道,来自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世界女子举重冠军玛丽·格雷戈里,被国际举重联合会剥夺冠军头衔,因为“这位女性举重运动员实际上是一名正处于变性过程中的男性。我们的竞赛规则以及区分性别的机制判断,他这样是违反原则的。”
国际体育竞技宣扬奥林匹克精神,以促进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道德全面发展。“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男女生理特征有异,力量悬殊,分开竞技是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作为倡导公平竞争精神的国际奥运会,除了少数男女混合项目之外,都是男女分开竞技。
男女性别的区分,本是极为自然的状态。人一出生,性别就被认定,被记录,被认同。年龄增长,性别特征愈发明显,无需查阅证明,即可一目了然。但是,随着科技进步,性别不再泾渭分明。有极少人天生基因异常,也有人尝试后天改变性别。跨性别人士参加竞技项目,如何认定性别?国际举重联合会的分辨规则是:“基于生理分类,以此来区别运动员的性别,而不是外观”。但是,通过技术改变性别,不仅改变外观,生理特征亦在改变。难题在于达至何种程度才是质变。
我国台湾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奥运规则与法学研究》一文中即研讨性别之辨的奥运规则。对于带有特殊染色体结构的人,“即使援用最先进的生化科技,在这些极其少数的特殊个案里,都不能有一刀两断的判断。”因此,国际奥委会自2000年以来采用的规则是,“针对有争议的个案,由专家委员会分别认定,而不是明定区分男女的标准。”即通过“程序”,来处理棘手的“实质”问题。在标准缺位时,我们寄望于专家委员会通过公正的程序,裁定公平的结果。对于没有清晰判断标准的规则问题,如果诉诸严谨可靠的程序,对维持规则的有效运作,同样具有意义。
对于跨性别运动员,国际奥委会从2004年起,允许完成变性手术两年后的选手参与比赛。而至2015年,国际奥委会又出台新的规则。女性变为男性参加男子竞技项目“没有限制”(without restriction);而男性变为女性参加女子竞技项目则需要符合条件(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即“声明自己的性别身份是女性,并且出于体育竞技的目的至少4年内不能更改;在其首次以女性身份参赛前的至少12个月内,以及整个参赛过程中,个人血清中的睾酮水平低于10nmol/L”。考虑到“可能与正在建立的人权观念相抵触”,新规则取消了变性手术的相关要求。
遗憾的是,这一规则虽然提供了显明的标准,却未平息争议。2019年世界田径协会对跨性别女运动员规定的相应标准是5nmol/L,而美国举重协会则几乎完全禁止跨性别运动员参加比赛,因为“男性天生比女性拥有更大的骨骼结构、更高的骨密度、更强的结缔组织和更高的肌肉密度。即使睾酮水平降低,这些特征也不会消失,在比赛时仍会带给他们巨大的优势”。
即使为哈伯德辩护的新西兰奥委会首席执行官凯伦·史密斯也承认,允许哈伯德加入新西兰女子举重队符合规则,但是,“这一决定确实存在争议,体育运动中的性别认同是一个高度敏感和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在人权和比赛的公平性之间取得平衡”。
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将来出现比睾酮水平标准更为科学的分辨性别的技术或方法,也仍然会产生新的争议。或许,作为一个终极命题,关于是否公平的争议,从来都不会平息。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澎湃号申请。
摘要与附加信息
这篇文章由澎湃新闻发布,探讨了跨性别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面临的人权与公平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前夕。文章首先介绍了性少数群体的定义和权利重要性,并提到自2004年《性别同一性障碍特例法》实施以来,升值跨性别者的法律地位。重点讨论了新西兰跨性别举重选手劳蕾尔·哈伯德的案例,她成为首位公开跨性别身份的奥运运动员,同时引发了关于竞技规则和性别认同的广泛争议。文中阐述了国际奥委会的性别辨认规则,特别是男性转为女性参赛的条件,以及不同国家和机构对跨性别运动员的政策差异,包括对睾酮水平的要求。此外,文中还提及了科学与伦理之间的张力,以及在推进人权与保持比赛公平性之间的挑战。文章结尾反思了未来关于性别和公平的争论可能永无止境的现象。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 Value |
---|---|
Filename | m_性别辨认的奥运规则|跨性别运动员人权与公平竞技的平衡.md |
Size | 5511 bytes |
Archived Date | 2024-11-03 08:56:01 |
Original Link |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00171 |
Author | 彭益鸿 |
Region | 未知 |
Date | 2021-07-01 |
Tags | 跨性别运动员, 人权, 公平竞技, 奥运会, 性别辨认, 劳蕾尔·哈伯德, 性别少数群体, 法律政策, 日本, 体育竞技, 睾酮水平 |
> | |
>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
> |